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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25〕12号
2025-08-11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25〕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和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两家社会组织,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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